金山企业用工优化服务律师-律师如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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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优化服务律师,律师优化营商环境,律师优化营商环境

1、企业用工优化服务律师

目前律师对企业服务主要是法律顾问。具体内容比较多: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推荐答案!)
企业用工优化服务律师

1、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企业重大业务伙伴的调查,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辅业分离、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2、站在改制企业、企业控制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角度提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3、项目咨询代理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的开展,进行法律调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各类法律文件、各类交易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
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协调与项目有关各方关系;
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
代理项目的政府审批备案手续;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上市公司国有股及法人股收购;
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
5、公司战略规划与管理咨询
企业(区域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与策略设计;
提供企业诊断服务,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思路;
涉及企业战略发展、制度创新、管理转型、组织再造、流程重组等方面的变革管理咨询;
涉及市场营销、资本运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技术创新等咨询服务及辅助实施。

·向境外客户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为外资并购、参与公司的营运提供法律服务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外资并购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增资扩股和对外投资;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
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外资收购国有资产;
参与或代理客户并购战略方案的设计、评价和实施;
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协助客户收集和分析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和政策倾向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拟定并购意向书等;协助客户谈判、拟定并购协议书等并购重组过程中所有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处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投资项目总体结构的设计;代表客户参与投资项目各阶段的审慎调查和谈判;
起草、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等各种法律文件、代理设立的全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中国商务代表处的日常经营及再投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的咨询,劳动用工制度的咨询及劳资纠纷的处理,销售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技术转让事务咨询及相关合同的起草和修改,为客户进行谨慎调查辅助其决策;
代理客户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法律程序。

2、律师如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七条 本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和支持金山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功能区域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与维护,丰富品牌内涵,加强线上线下品牌推广,全面提升贵人服务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律师如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3、律师优化营商环境

一、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在已经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三、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扩展资料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对于注册资金注意点: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小的考虑: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律师优化营商环境

现在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了,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现在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了,具体规定如下: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扩展资料:

公司注册登记,都是一切从简,这是国务院有要求的,具体如下: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注册资本代表着偿付能力,特殊情况出现巨额赔付情况下,注册资本高就不利了。
实际上是认缴制,相当于分期付款,是几十年后再实缴。但客观来说,大部分公司99%的公司活不到那么多年。10年以上公司就不太多。
如果在实缴之前注销公司,会有一个印花税万分之五,部门地区减半2.5,所以
3000万*万分之五,需要支付的税金。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即今后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报,公司注册流程、费用及时间大大减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开办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金缴足出资的时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东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资额度的限制,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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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企业用工优化服务律师-律师如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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