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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有关流程材料,希望对即将进入增量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售电公司分三类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三、售电公司的资产要求 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五、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中发〔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一些国家允许配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有关政策。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七、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八、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九、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监管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标注、豁免制度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 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第四条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 10 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 1 名高级职称和 3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有关专业。(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第七条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或干预电力交易机构正常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无需重复注册。已完成注册售电公司按有关交易规则公平参与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原则,统一售电公司注册服务流程、服务规范、要件清单、审验标准等,明确受理期限、接待日、公示日。其他地区推送的售电公司在售电业务所在行政区域需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后,平等参与当地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售电公司首注负责制。负责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对售电公司进行现场核验。鼓励网上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网上提交的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应与当事人进行原件核对。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证明等材料。(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 3 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 年的审计报告,或近 6 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 6 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 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五)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有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第十条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并在满足注册条件后完成售电公司的注册手续。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如下变化的,售电公司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一)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二)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三)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四)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五)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二)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亮资摆账哪家强 池州青阳县做亮资摆账挣钱吗作者:整理来源:搜狗问问,时间:2022-07-01 06:42,浏览: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