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镇强占公房纠纷-强占公房的案例

编辑整理:整理来源:百度知道,浏览量:60,时间:2022-06-22 19: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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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占公房纠纷内容导航:

1、强占公房纠纷

法律分析:公房纠纷可以打官司。当事人携带公房使用或者承租合同、起诉状、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为:1、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会造成直接影响;2、诉讼案件存在明确被诉对象;3、起诉人有提出具体的诉讼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4、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审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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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占单位房屋公安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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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占用公房


一般来说因为你的天井里的搭建原本就属于违章,你改建过程中,其他居民有权投诉你违章,但是无论居民还是物业都只有劝阻的权利,没有执法权(不能强行拆除),强拆必须由房屋规划部门认定违章后,由专门的执法部门监督拆除。(通常这个很麻烦)如果不是这样你可以投诉或者上法院告(拆除本身违法)哪些建筑物属于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依照《临河镇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违章搭建主要是指:(1)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建筑主要是指:(1)房屋加层、屋面升高的建筑物;(2)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3)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4)逾期未拆除的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河镇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临河镇市人民政府文 号:发布日期:1993年06月24日生效日期:1993年06月24日失效日期:2001年01月09日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临河镇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临河镇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临河镇市小区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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