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整理:整理来源:油管,浏览量:58,时间:2022-10-12 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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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明星进行肖像权、名誉权维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近日,多位明星集中对某一平台进行维权引发了公众注意。该平台就是国内知名医疗美容新氧平台。根据新闻报道,连云港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和连云港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均被多位明星起诉,案由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新氧的明星包括吴奇隆、华晨宇、鞠婧祎、杨洋、李冰冰、宋茜、张一山、古力娜扎等人。10月11日,新氧科技在“新氧健康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道歉声明,称“新氧已经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和解,将全力配合连云港互联网法院的相关工作。当前案件还在诉讼程序中,我司对所有当事人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这并非是新氧平台头一次身陷与娱乐圈明星的诉讼纠纷。早在数年前,新氧就与李小璐、Angelababy、林志玲、鹿晗等众多明星产生过肖像权、名誉权的众多类似纠纷,诉讼结果或是判决、或是撤诉,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法院关于是否认定新氧构成侵权,个案都有不同的分析。
比如在李小璐与新氧公司的纠纷中(案号:(2017)京0106民初24108号),新氧在其运营的公众微信平台发布了标题为《李小璐2米宽的双眼皮竟然变,窄,了!》等十余篇带有李小璐数十张肖像的涉案文章,其中大量使用李小璐不同时期拍摄的影视剧照片进行所谓的整容前后对比,在“脸僵”、“下巴像锥子”、“双眼皮可以夹死苍蝇”、“嘴巴打了三斤玻尿酸”等文字下方配有李小璐的肖像图片。文章中还有“以前两米宽的双眼皮不见了!”“天了噜,李小璐突然成了整形界的清流”等文字。此外,因此前李小璐在2016年已与新氧方有过纠纷,在一篇名为《郑重声明:李!小!璐!是!纯!天!然!》中,新氧平台加载了同一法院(2016)京0106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照片截图,并载明:“李小姐,您是纯天然大美女!纯的不能再纯的天然大美女!您的眼睛不是做的。您的鼻子不是做的。您的下巴不是做的。您的额头不是做的。您的胸不是做的。他们说您是假脸姐妹团团长,那都是嫉妒你们天生丽质。娱记们拍的您那些崩脸照片,我相信那都是为了黑你故意PS的。笑不动、下巴像锥子、双眼皮可以夹死苍蝇、嘴巴打了三斤玻尿酸、硅胶脸、麻将脸、位移脸……”。
法院认为,“新氧公司未经李小璐同意,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明指或者暗指李小璐多部位进行过整容,并将李小璐不同时期的大量照片作为配图,以达到吸引读者,推广其APP等目的,不仅侵害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同时也侵害了李小璐的名誉权”,尤其在先判决已经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过认定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本法院判决书公布于其微信公众号并继续侵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由此判决新氧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维权成本2000元。
而在刘雨欣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案号:(2017)京0105民初8116号)中,法院认为平台只是“使用原告(刘雨欣)的肖像做为商业宣传的配图”,虽然侵犯了刘雨欣的肖像权,但是“不应当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的贬损”,因此判决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列举了侵害名誉的情形,包括(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由此可见,类似新氧这样的医疗美容平台,为了引流,在公连云港台发布文章,未经授权使用明星图片的,定然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但具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则要看相应的推广内容如配文等是否对明星本人造成了一定社会评价的贬损。在上述李小璐案件中,原告李小璐之所以能够获得较高的赔偿金,平台配文采取较为刻薄辛辣、耸动读者耳目的用词和刻意贬损明星社会评价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缘由。
而除了“蹭明星热度”, 市面上进行各类医美护肤科普的软文也屡见不鲜。为了吸引眼球,少不了冒犯业内同行。
在连云港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粤01民终242号),原告颜如玉公司为一家药品研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生产了口服 “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口服液”、“胶原低聚肽口服果饮”两款口服饮品。2018年11月,新氧公司在其公众号发表了题为“赵丽颖代言的这个国货先不说质量不过关,这像素级抄袭的包装LP看到会吐血啊!”的文章,其中评价这两款产品“防腐体系保持了国货的一贯低水准,三个刺激性都不小的防腐剂。LOW!LOW!LOW!”,“包!装!完!全!照!抄!瑞士LaPrairie!而且是抄了一整套!”,“颜如玉真是一个/靠抄抄抄的风格/加/简陋的配方/,试图营造/伪高端定位/的/鸡贼品牌”等等。
新氧则辩称文章对成分的描述客观,“对于产品包装等评价也是基于客观事实对比,并无恶意诋毁”,虽然文章有标题党之嫌且语言刻薄,“但也是为方便大众看懂,该文章只是茶余饭后的话题讨论,故根本不存在颜如玉公司所说的使用尖锐苛刻的侮辱性语言进行恶意攻击……写作视角为产品消费者……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专家学者或者专业评测机构观点。新氧公司个人对市场上某一产品进行的客观的评论,既无恶意中伤也无蓄意诋毁,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内的描述……文章就产品成分与比重提出对功效不同意见不构成侵犯颜如玉公司的名誉权”。双方在文章是否超过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问题上争执不下。
最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但是批评、评论应根据事实发表意见,不包含对事实的指控,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作出了裁决,认为“姑且不论作者是否确有亲身试用体验颜如玉系列产品,仅就其在案涉文章中使用的标题以及文章内大量使用“醒醒吧”、“羞耻是什么鬼”、“低水准”、“垃圾”、“小婊贝”、“抄袭”、“伪高级”、“伪高端”、“鸡贼”等明显具有诋毁性的词语并加以大量反问、感叹句式以尖锐苛刻的语气对颜如玉系列产品进行带有贬损意思的表述,明显已超出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客观上必将造成颜如玉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颜如玉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反观连云港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氧平台的纠纷一案,新氧平台在其公众号发文,点评由蓓俪芙公司经销的一款外用保健产品“养森瘦瘦塑身外敷包”,称瘦瘦包的中药成分系寒凉性中药,是让顾客拉肚子达到减重效果,使用瘦瘦包会导致上火,瘦瘦包曾因传销行为被连云港市工商局处罚,并截图显示在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通过微信平台发展分级代理商的传销方式,销售养森外用减肥类、爱飘飘果冻等蓓俪芙系列产品共计1302425元”。但由于“涉案文章中从案涉产品的功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谈到产品经营者的相关经营情况,虽然引证及消息来源大多来源于网络,得出的结论难免存在个人主观性,但并未有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显侮辱的情形,尽管案涉文章使用了一些主观态度明显的词汇,但从引起消费者高度注意,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的出发点分析,并无明显不当,亦未构成对连云港蓓俪芙公司的诋毁和诽谤”,法院认为“即便因民事主体的行为造成法人商业信誉降低,但如果该行为正当、合理,不存在主观恶意,则不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故认定案涉文章不构成对蓓俪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由此可见,在医美营销当中,“言论自由”、“消费者个人观点”、“标题党无伤大雅”等理由已经不能称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伞。公开发表的营销文当中的贬损讽刺性的文字、明显带有主观推断和丑化法人人格意图的评价、是否捏造事实或明显侮辱、文章的阅读量、点赞量体现的社会关注度以及内容发布者是否对特定对象有过一定的侵权“前科”,都将成为法院判定是否对法人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考虑因素。
作为“医美界的小红书”,成立于2013年的新氧平台在不到十年时间里就成功赴美上市,成为互联网医美平台第一股。这与新氧平台所建立起的商业运作模式密不可分。从新氧的招股说明书(如下图)中可以得知,在社交媒体上“狂刷存在感”是新氧进行品牌营销、建立平台知名度并获取用户的重要策略。此外,入驻的医疗美容商家也会在新氧平台发布各类营销软文,此种情况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氧也时常面临着被连带起诉的风险。
(图为新氧的招股说明书节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譬如在网红孟晓艺诉连云港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京0491民初20932号),华韩公司未经孟晓艺本人同意,在新氧平台的入驻账号上刊载配有孟晓艺照片、视频的多篇文章,文章末尾处链接华韩公司的商品项目,推销其医疗美容项目,被法院裁定为侵犯原告孟晓艺的肖像权。而新氧公司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因并未对涉案文章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且删除了涉案图片与视频,故法院认定新氧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上述种种案例表明,新氧平台无论是作为营销内容的发布者,还是入驻商家、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在进行营销推广时越过合理合法的限度,就有可能对不同的主体(包括明星、网红、医美商家、美妆生产厂家等等)构成侵权。过往肆无忌惮地以标题党文章引流的火热营销之路,已在越来越多的判例规制之下,不复为变现成功的通衢大道。随着国家在医疗美容行业各方面的法律规制越来越清晰,无论是平台还是商家用户,都应自觉对自身的营销活动进行自我约束,以期达到更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由连云港星瀚律师事务所顾晓静律师团队编撰的《医美行业运营风险控制白皮书》现已发布,如您希望获得完整版,可与我们联系。
文:顾晓静、周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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