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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互联网法院开庭
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菲林律师事务所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12月4日上午,该案在互联网法院开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备受关注。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传播权、署名权等著作权。百度方面则表示,涉案文章是数据软件分析而成的,不是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的,原告对文章没有著作权。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AI文章遭擅用惹出侵权官司
2018年9月9日,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菲林律所诉称,就在文章发布的第二天,网民“点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经营的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关系平台“百家号”上发布了上述文章,且将文章的署名及收尾段进行了删除。
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软件生成文章没独创性
在法庭上,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此外,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虽然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外,百度方面还称,在被诉后,百度公司没有在百家号上发现该文章,至于该文章是否在百家号上存在过,百度也不得而知。
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持不同观点,原告表示该文章先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然后经过人工加工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百度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主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本案未当庭宣判。
观点
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上仍有争议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目前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创造的生成物属不属于作品还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生成的,很难讲这个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另外,“作品创作”主要是人的活动,人工智能显然不在这个范畴内,从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谈著作权还为时尚早。
赵虎表示,在人工智能的著作权这一话题上,目前国内外法律对此争议很大,假如人工智能有著作权,那著作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识产权领域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着摄影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归属曾引发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拥有者还是生产者?在我看来,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跟这个案例有相同之处。当然,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应该归谁,还要等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表示,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人只是输入一些基础信息,然后由人工智能生成,那这个人对生成物则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个生成物本身不属于作品。“完全由计算机系统生成,在此过程中人不参与,或者只提供基础信息,则人工智能创作物没有独创性,是不能算作品的。”
赵占领表示,但如果是相对弱一些的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需要人有一定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通过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造物,可能就属于作品,那个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人就是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