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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纠纷律师,起诉离婚有财产纠纷需要请律师吗,离婚纠纷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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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诉W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胜诉后,因W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迟迟未能执行到款项。后Z某发现W某在交通事故纠纷审理期间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把房产等财产无偿分给前妻。Z某认为,W某的做法存在违法避债的嫌疑,损害了Z某的合法权益,对W某及其前妻、儿子等人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支持了Z某的诉求,判决撤销W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日,W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电瓶车与Z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Z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10月21日,Z某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诉求W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13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W某向Z某赔偿人民币15.8万余。之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4年2月19日,Z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11月12日,因W某暂无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Z某发现以下事实:
事实一:一审诉讼期间的2013年10月24日,W某与前妻C某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并于次日与前妻C某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1.子女抚养:女儿W1已结婚独立生活,儿子W2已成年未读书,儿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儿子结婚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2.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婚后共有两处房屋,位于xx市xxx办事处xxx村xxxxxx号一栋二层楼房的所有权归女方C某所有,位于本村本湾x号一栋平房的所有权归女方C某所有,该房屋属违建房。男方自愿放弃上述两处房屋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债权债务处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与对方无关。
事实二:2019年9月,坐落于xx市××办事处××村××房屋、xx市××办事处××村××号房屋被拆迁,W某儿子W2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还建房屋”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内容。
Z某认为,W某放弃分割本应属于其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Z某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将W某列为被告,将W某的前妻C某及儿子W2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院2021年1月5日予以受理。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Z某
被告:W某
一审判决:
一、被告W某向原告Z某赔偿人民币158712.86元(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Z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92元,由W某负担。
(二)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出来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
Z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因W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
(三)一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Z某
被告:W某
第三人1:C某(注:W某前妻)
第三人2:W2(注:W某儿子)
原告一审诉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W某与第三人C某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
2、依法判令撤销被告W某将坐落于xx市××办事处××村××房屋、xx市××办事处××村××号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依法判令被告W某向原告Z某支付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W某与第三人C某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
二、撤销被告W某将坐落于xx市xxx办事处xxx村xxxxxx号房屋、xx市xxx办事处xxx村xxx湾1号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C某的行为;
三、被告W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W某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W某向原告Z某赔偿人民币158712.86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在执行当中,由于被告W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告W某与第三人C某于2013年10月25日协议离婚,此离婚行为发生在原告Z某与被告W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诉讼期间,被告W某放弃分割财产的方式,实质上构成了被告W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很有可能要对原告Z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该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对原告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故原告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Z某主张被告W某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案中原告Z某主张律师服务费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对原告Z某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Z某要求主张被告W某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如果在诉讼期间与配偶“协议离婚”,且将自己的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的,该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有可能会被后续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
即,如果该“被告”在该案败诉,变成“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告(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分割”损害债权人权益,并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从而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
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可以诉求对方承担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服务费”。
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中的“保险费”需要自己负担,不能诉求对方承担。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如向法院指定的账户存款,或者向法院提供房产作担保。
此外,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函,此时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或保险费)。
参考案例:合肥省合肥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鄂0281民初xx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合肥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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