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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律师代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指南一、业务概述
政策简述:取得失控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核实。
二、适用案件
走逃(失联)企业偷逃税款:走逃企业通过虚增增值税偷逃税款导致凭证异常。
挂靠交易:以实际交易人之外的其他人名义交易和开具发票。代理目标是继续抵扣。
过票贸易:上下游企业串通骗取中间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贸易为虚假,发票为虚开。代理目标是虽然不能抵扣,但销项亦不缴纳税款。
三、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
四、主管科室
区县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
五、分歧点
税务机关要求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立即一律转出进项税额(A级除外),但自认无过错的纳税人无资金,或者不理解且不愿意作进项额转出并缴纳相应增值税。
六、代理目标
核实前不补缴增值税,核实后决定缴纳;或者:
核实后继续抵扣;或者
核实后不予抵扣但不缴纳税款。
七、代理费用
八、解决思路
核实前可以不转出进项补缴增值税的客观原因:
责令补缴增值税无法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要求具有违法事实,接受异常抵扣凭证显然不符合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口头通知无强制执行力。
核实前不应转出进项补缴增值税的法律原因:
(一)无过错的纳税人
1.业务真实并已依法纳税,在认定凭证不符合规定前要求进项税额转出系重复征收,违反税务机关权力。
2.“扣税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异常凭证不是不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先处理后核实的权力,这违背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3.纳税人如实取得和记载了各项经营业务情况,履行了应尽的法定义务,就应该豁免于销售方原因。
4.在税务机关责令进项税金转出之前,纳税人提供了相关交易完备的税务资料以证明其业务真实,还需要“一律先作进项转出”吗?
5.税务机关可以加紧在两天内核实清楚,也可在六十日内完成核实,纳税人的税款占用时间由税务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决定,合理性在哪?
6.如果经核实可以继续抵扣,那核实期间缴纳的税款资金占用损失由谁承担?或者追缴欠税措施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由谁承担?
(二)挂靠交易
虽然存在资金流瑕疵或其他瑕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总局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开票方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过票交易
不知上、下游合谋串开,但中间贸易方具有上下游相应资金和货物的收付资料,不构成虚开专票犯罪;如果涉嫌虚开,则暴力虚开无增值税应税行为,依法不缴纳增值税。
九、工作方法
时限
历程
工作内容
1
第一天
第一次接触税务机关
说明交易真实性,无虚开行为
2
第二天
第二次接触税务机关:
提交合同、资金、运输等证明资料
3
第四天
第三次接触税务机关
阐明意见:核实前无力补缴税款,要求核实后再决定补税,请尽快核实。
4
三十个工作日内
敦促尽快核实。包括向开具方税务机关发函,调取银行流水、现场检查等。
十、资料准备
1.交易资料:(1)合同签订过程资料,(2)银行支付凭证、会计凭证,(3)货物运输单、入库单、使用单。(4)合同经办人、货物经办人、会计经办人联系方式
2.情况说明:交易情况说明,资料表,联系人名单,承诺对其说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资金流、货物流、交易经办人等情况不会含糊其词,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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