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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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监护权纠纷

  导读: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属

  关于孩子监护权归属的问题,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孩子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孩子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如何确定父母获得孩子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是,《婚姻法》第29条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给孩子监护权的归属留下了可参考的依据。

  如果以有利于孩子未来健康成长为原则,如争取抚养权一样,一个需要注意这样几个时间节点,2周岁以下、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 2周岁以下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母亲当然有监护权,父亲如无特殊情况也应该有监护权,2周岁以上,就需要具体情况分析了。

  这就是说“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谁?”还是 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与父母生活时间、父母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夫妻的性格、习惯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孩子监护权具体归谁,并不是说一定是父亲或母亲,双方都有权利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是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肯定会获得孩子监护权的。

  二、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能想当然判给父亲或者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三、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二)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三)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四)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以上是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的详细介绍。总的来说,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的义务,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要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如果离婚夫妻其中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孩子有虐待、遗弃、犯罪等行为的,是很难获得对孩子的监护权的。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监护权争夺案例。许家发生不幸,许爸爸去世了,留下了三孩子,主要是爷爷奶奶照顾,母亲偶尔看望。过了几年,孩子更大了,母亲要监护权,爷爷奶奶不同意,由此发生争议。但最后,法院认为,除非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能轮到爷爷奶奶,所以母亲要回监护权有法可依。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22日中院(2020)粤05民终1217号:

上诉人林璇铃、许俊毫因与被上诉人李少英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璇铃、许俊毫上诉请求:

一、上诉人的儿子许柳明于2014年9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在第2015年3月份被上诉人不听上诉人劝阻,舍弃三个孩子外出,不得已上诉人负担起作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的职责,照顾了三个孩子的生活,上幼儿园至小学,至今三个孩子健康成长,也与上诉人建立起深厚的祖父母与孙子之间的感情。期间,被上诉人虽偶尔回上诉人家中,但从不关心孩子,亲近孩子。可见,被上诉人虽是三个孩子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被上诉人的监护资格,确定上诉人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二、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监护权。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家时,将三个孩子舍弃在上诉人家中,并没有主动带走孩子,一直以来是上诉人在负担监护人的职责,精心抚养孩子长大。被上诉人只是偶尔回家,从没有向上诉人提及要将孩子带走,上诉人也没有阻止被上诉人回来,没有限制或剥夺其带走孩子的权利,而是其一直以来没有履行其对三个孩子的监护职责。三个孩子知道被上诉人起诉要带走他们时,称坚决要与上诉人生活在一起,坚决不离开(见视频)。可见是三个孩子不愿跟被上诉人生活在一起,而非上诉人有过错或侵犯被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为。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三个孩子五年多来一直是上诉人在抚养教育,而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判决三个孩子由被上诉人监护,同时也应判决被上诉人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水平补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五年多来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若不是上诉人的抚养教育,三个孩子将是处于严重危困状态,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的监护权,确定三个孩子归上诉人监护。

二、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三个小孩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的父亲许柳明已于2014年9月因交通事故去世。李少英作为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依法对三个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应交由李少英监护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许俊毫、林璇铃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少英没有监护能力或李少英存在应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认为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应由其监护和抚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少英及许俊毫、林璇铃应当摒弃前嫌,多为孩子着想,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补充拓展:监护权纠纷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变更监护权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纠纷归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监护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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