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整理:整理来源:腾讯视频,浏览量:60,时间:2022-08-12 17:07:02
软文营销操作上的风险如何防范,软文营销手段,软文营销操作上的风险如何防范和解决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微信作为主要的社交APP已经有大量的用户,据腾讯公司统计微信拥有超过10亿的月活跃用户。人们运用微信进行工作交流、社会交往,庞大而活跃的用户使微信成为一个天然的营销平台,商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发布广告,以期可以提高其商品的销售额,获取利润。笔者将对微信营销的几种模式进行阐述和分析,简要论述微信营销的模式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微信营销的模式
微信营销一般有以下三种模式:1、微信公众号推广;2、微信朋友圈推广;3、微信群推广。
(一)微信公众号推广
微信公众号推广是指由商家与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在该微信公众号种采取“软文”或直接插入广告的方式介绍其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方式。在这种营销方式中,能够承接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一般都有大量的粉丝基础并且符合所推广商品的市场定位,比如时尚类公众号承接配饰、化妆品、鞋履等商品的推广,育儿类公众号承接玩具、母婴用品等商品的推广,美食类公众号承接生鲜、水果、调味料等商品的推广。该营销方式通过定位公众号精准营销目标客户,具有较高的转换率,推广效果好。
(二)微信朋友圈推广
微信朋友圈推广有两种方式:1、通过与腾讯公司直接合作,由腾讯公司将广告直接投放至目标客户的朋友圈;2、商家使用本人、员工、亲友的微信将推广信息发布至朋友圈。在这两种营销方式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与腾讯公司合作,与传统在电视、报刊、杂志上投放广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推广平台不同,另外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目标客户。第二种方式则有很强的社交属性,由于朋友圈属于一个私人的封闭式领域,能够看到朋友圈的人大都是熟人,客户在朋友圈中看到产品推广信息更容易产生信赖感,从而购买产品。并且,通过熟人的转发、分享等可以产生数量上的裂变,扩大营销的范围。
(三)微信群推广
微信群推广是指通过创设或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直接发布产品信息或通过分享等方式间接推销产品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主要是商家自己建立客户群,定时在群中发布产品信息,例如海外代购的商家建立客户群,公布其代购的行程及产品类目,以供客户下单。另外,商家可以加入有潜在客户的群中,将推广信息发布在群中,以获取订单,例如安装门窗的商家加入某小区业主群,推广其产品及服务。
二、微信营销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目前对于运用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尚未有完善的立法,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互联网上的活动都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微信营销中至少应关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以防范法律风险。
(一)非法经营的风险
非法经营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商家利用个人朋友圈及微信圈营销产品的过程中,例如烟酒、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需要行政审批,商家在销售上述产品时需要取得许可证,若无证的商家在朋友圈或微信群中对烟酒的进行推广并销售则是典型的非法经营的行为,轻则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1]。
(二)广告发布的风险
在微信公众号营销中,商家主要是通过在公众号发布广告的模式进行营销,这种营销模式中微信公众号所有人主要应防范广告发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广告产品违法的风险、广告发布程序不完善的风险、广告内容不规范的风险。
1、广告产品违法的风险
该风险的发生一般基于商家的非法经营行为,微信公众号在进行推广时接受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为该种产品发布了广告。商家需承担非法经营的后果,而广告发布者(微信公众号)也将承担广告发布不当的风险,按照《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2],广告发布者则将承担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法律责任。
2、广告发布程序不完善的风险
特殊产品的广告发布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后方能发布,主要是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产品及服务的广告[3]。但由于在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时,公众号会采取“软文”的方式进行推广,且一些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审核广告能力的工作人员,往往并未确认特殊产品的广告是否经广告审查机构就直接发布。广告发布程序不完善商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广告发布者也将面临没收广告费及罚款的责任。
3、广告内容不规范的风险
微信公众号在进行广告发布时会为产品及服务编写广告文案,在文案编写过程中为吸引消费者会着重于文字渲染,加入比如“最好、行业第一”等字眼,宣称广告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功能,或在宣传保健品时不标明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上述行为都违反《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规范的要求,而微信公众号可能并未察觉。广告内容不规范,广告发布者将承担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民事连带责任风险
在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微信群群主、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有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风险。对于微信群群主,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在微信营销过程中,若群组成员发布侵犯国家或他人权益的言论、发布违法的产品信息,群主不加以制止甚至回复和传播的,将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若涉及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主要是指因虚假广告而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又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现行赔偿。微信公众号承接各项广告,有些商家的产品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若该商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都不真实,消费者可向微信公众号索赔[4]。
(四)其他刑事犯罪风险
以上三种风险主要是商事活动中的风险,但在微信营销的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微信社交相对的封闭性,滋生了多种犯罪。这些行为名为营销,实际上是借助微信平台的犯罪。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等。
三、总结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拓展了商业营销的平台,微信作为中国主要的社交平台具有极大的营销价值。在这种新型的营销方式中,商家、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群主及每位微信用户共同完成了产品的推广及销售,然而微信营销的参与者良莠不齐,甚至利用微信进行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在微信营销中,应谨慎进行商业推广,履行自身监督、审查等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附注:
[1]《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作者:李颖杰律师/邦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