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枉法


原创,时间:2022-12-10 22:22:12

关于枉法内容导航:

1、枉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定义、量刑】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
本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和枉法执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四款。
  本条对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作了修改。
  第一款是关于徇私枉法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款规定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中,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询情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这些行为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来实施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利用职权的情况下,包庇罪犯、诬告陷害好人或者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包庇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而不能构成本罪。其中“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却因徇私情对于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判刑的判刑。“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有罪行,却由于徇私情而予以放纵。“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刑事审判的便利条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做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裁定、判决。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明知是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无罪,也包括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或者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等。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调查研究不够,以至于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如错捕、错判等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对个别情节严重,确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的错捕、错判的案件,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枉法裁判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由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枉法裁判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作了专款规定。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这里的民事审判是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行政审判是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活动。“枉法裁判”是指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如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等。本款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对一般情节的不作为犯罪,可通过其他行政手段解决。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注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仅就附带民事案件部分作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了枉法裁判的,从一重罪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枉法执行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况,虽然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可以追究,但由于违法执行的行为与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在行为性质和犯罪表现形式上更接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对不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能够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执行判决、裁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前三款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其贪赃的数额又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节确定应当处刑的档次,如果按受贿罪判处的刑罚高于本罪判处的刑罚,则应当按照受贿罪的规定处罚,反之,则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枉法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追答 我的回答你满意吗,能否给个好评啊! (推荐答案!)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错案,错误处理的案件。
请采纳,谢谢 (推荐答案!)

2、枉法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来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差杀井介拿绝田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是左具赵将木苦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

3、枉法

(一)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 罪体   主体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2、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枉法

行业热门话题:

【枉法】【枉法】【枉法】



更多插件导航: 问答聚合 问答导航 今日头条 头条聚合 微信搜狗 1024养站程序 discuz发帖顶帖插件 伪原创 配图插件 挖关键词 淘客文章插件 投稿 目录文章程序

工信部官网 (版权所有:韦神网)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侵犯其权益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网络警察提醒您 中国互联网辟谣平台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