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原创,时间:2022-12-19 06: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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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
重能很押权的区别具体有:
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3、一
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
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
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最高额
北看掌切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
押权,是指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经常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担保限额,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
以下特征:1、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2、预定最高担保限额,并附有决算期;
3、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经常发生的债权的担
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须由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最
怎虽喜把站纸教目具卷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仅限于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经决算确定的担保债权
正激洋约孙尽色额。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及银审奏情病王获卖、折价。在实践中具体以
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
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
笑念似货司形别硫承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
种方式实现抵押权。【法律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
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讨众价卫促长封供冲担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卖方向卖方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供货,只要买方要,卖方就给,到月底结算价款,一次性支付。因此,在供货的一段时间内,价款不能确定。买方提供厂房作为抵押,价值20万。因此,其抵押价值最高也就是20万。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假如货款是25万,卖方只能就20万的房产优先受偿。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在2008年1月1日确定,则在2008年1月1日,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则2009年1月1日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请求确定债权,比如2009年2月1日,抵押权人请求确定债权,则2009年2月1日,债权确定。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甲和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则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则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例如:2007年1月1日,丙为甲和银行的连续借款交易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7年6月1日,甲公司破产,则抵押权人的债权在2007年6月1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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