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全称《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之害法》)是美国乃至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祖,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禁止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商业垄断及排他性独占市场行为。
1914年颁布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其中的《克莱顿法》主要内容是限制企业非合理性的集中及合并等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催生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成立。
扩展资料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持“不轻易触碰私人财产”的观念,加上第一部反垄断法的条款过于宽泛,因此并不积极为政府保驾护航,如1895年在“联邦政府诉美国糖业公司垄断案”终审中就出现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政府败诉的结局。
1900年之后,由于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政府坚持不懈地与托拉斯组织斗争,联邦最高法院也修正了此前的观念,因此政府反垄断机构还打赢约50%的反垄断案件,知名者如1911年的联邦政府诉标准石油公司案、川通陶瓷公司案、北方证券公司案及斯威夫特公司案。
通过对原反垄断法律的补充、修正及完善,美国议会和政府终于确定了对垄断的权威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为妨碍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垄断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托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