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的性质
首先,行政奖励行为是一种赋权性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什么内容和什么形式的行政奖励,都是赋予特定相对人权利,而不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不仅如此,行政奖励在赋予相对人权利时,并不具体要求相对人做些什么,而只对该相对人未来的行为形成原则性期待,并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一种示范性作用。
其次,行政奖励所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利益。行政奖励是对受奖人行为或成绩的肯定和鼓励,既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以外的,其数额也不受劳动报酬多少的影响。
行政奖励的特征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第四,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一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
第五,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包括:
(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在设立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形式应该并重,而不能一头重一头轻;二是在实施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既可以分别单独实施,又可以同时并用。
(2)标准法定、实事求是的原则。标准法定是指行政奖励的条件、行政奖励的形式由法律规定。实事求是是对实施行政奖励的要求。
(3)奖当其行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行政奖励的程度与受奖者的行为或成绩相匹配。这是公正实施行政奖励要求的集中体现。
(4)公正平等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法定的奖励条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奖权,工作成绩或贡献是实施行政奖励的唯一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必须有一种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凡符合法定奖励条件者,都有平等受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