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计-清算审计报告模板


原创,时间:2023-01-29 06:55:10

关于清算审计内容导航:

1、清算审计

包含下列事项:1、审计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2、审查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3、查看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等情况。4、检查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5、检验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6、审查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7、审验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8、检查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9、查看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清算审计

2、清算审计报告模板

外资的清算审计分为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你要哪一种啊,外商的普通清算(到期清算)一般和内资差不多,只是要报送的部门很多,因为要注销的证件太多了,比如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等等。这个要找家会计师事务所做正式的审计报告,需要的升八由苗问掌资料主要有这些,每年的报表审计报告,商务局同意清算的批复,股东会决议,所有账簿,报表及凭证,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债权债务的规慢击地诉树殖英附询证函。对账面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盘点并出具盘点表,所有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等)的复印件。 查看原帖>>
清算审计报告模板

3、清算审计报告清算起止时间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清算审计报告清算起止时间

会计是做账核算报表,审计是检查审核。破产清算会计是对企业破产阶段的经济内容进行核算报表,破产清算审计自然是对应的审计检查,当然审计人员要有资质,检查完毕要出具审计报告了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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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会计是做账核算报表,审计是检查审核。破产清算会计是对企业破产阶段的经济内容进行核算报表,破产清算审计自然是对应的审计检查,当然审计人员要有资质,检查完毕要出具审计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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