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
原创,时间:2023-02-13 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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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堡规则
2、汉堡规则是什么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
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来自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
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
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
担二获纸洋巴款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
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
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
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
伤集行牛定研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
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
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
动球感待谁商担停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
边略其沙阳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
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
英盐矛酸误龙编解植群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围方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名汉表杀校护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
抓缺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
书转依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
兰述步任界确垂格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
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
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
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
则济拿怕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普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
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
周移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
面十示口绍可获将束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故创评抗受待纸料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
副其建字批石季张翻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3、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汉堡规则》对于海牙规则的补充为: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PS:
其中《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规定为: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2、我国《海商法》: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二、责任基础:
1、《汉堡规则》规定: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2、我国《海商法》规定:
不完全过失责任
三、责任期间:
1、《汉堡规则》规定:
收到交
2、我国《海商法》规定:
(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
四、承运人的免责
1、《汉堡规则》规定:
(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 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
2、我国《海商法》规定: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
五、赔偿限额
1、《汉堡规则》规定:
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 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
2、我国《海商法》规定: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
六、索赔时效
1、《汉堡规则》规定:
(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
(2)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2、我国《海商法》规定: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7日内提出,集装箱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七、诉讼时效
1、《汉堡规则》规定:
2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90日宽限期
2、我国《海商法》规定:
1年
八、其他
1、《汉堡规则》规定:
(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2)迟延交货的责任
2、我国《海商法》规定:
(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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