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配版劲翔则配备了103马力1.5升铝合金发动机,在同门1.3升发动机装备S—VT可变气门正时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了VIS可变惯性进气系统,通过改变进气歧管的长度,对不同转速下的进气效率进行优化,从而实现全转速区间内始终保持较高扭矩。此外,位于进气歧管内的TSVC涡流控制阀可以让发动机在低负荷状态下也能充分燃烧,使得车辆在低速状态下拥有较好动力的同时,更能降低排放。 游走在车河之中,两款小车均是轻盈活泼、游刃有余。虽然都匹配了4速自动变速箱,但在调校上还是略有不同。劲翔更为快速直接,轻点油门即可得到积极的动力响应,在走走停停的道路中颇为自如。与之相比,身后的威驰则是一副不着急不着慌的慢性子,要想紧迫在前面一路小跑的劲翔,必须将油门深踩至4000转/分以上,变速箱才能体会到驾驶者的意图。 驶离拥挤喧嚣的闹市,劲翔变得更加欢快;在A0级这样的入门小车中,厂家体贴入微地为这款小车设置了“S”挡,着实让我们感到出乎意料。大力踏下油门,伴随着悦耳的声浪,变速箱会很“聪明”的在3000转/分之后才升入高挡。如果敢舍得再来一脚“地板油”,就更能体会一把转速进入红区的刺激,不过此时发动机已然在咆哮,还好不算太恼人。 是否已把威驰甩得无影无踪?不会,从后视镜里望去,居然紧紧地“咬”在身后!除了起步时的略逊一筹,威驰在中高速时的表现可圈可点,当然这得益于排量上的优势。尤其是时速超过120公里之后,威驰仍显示出很强的中途加速能力。而在行驶稳定性上,两车的表现都不错,在150公里/小时的速度下,均没有小型车惯有的那种飘忽感。有心继续向前冲,但是愈来愈大的风噪和胎噪提示我们,该减速收手了。纵情奔跑虽然乐趣无穷,但居家过日子毕竟更要考虑囊中的银两。经过如此一番折腾,劲翔6.8升/100公里和威驰5.9升/1OO公里的油耗,让人不得不感叹日系车节能省油的优点。
9个油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黄玮鹏 杨源
前日上午,泉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指出,2020年至2021年,泉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133件、审结6730件,其中,泉州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697件、审结4368件。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2020年-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该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展示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成效,在明晰权利边界、明确裁判规则的同时引导合法合规维权,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指引。
案例1:商标权的权利归属应当结合商标设计过程
杨某与林某于2016年5月14日起开始婴儿纸尿裤品牌的合作磋商,双方对品牌的商标名称、纸尿裤的底膜、前彩贴、外包装等设计元素进行了探讨。杨某与林某通过微信方式确定由杨某提供商标名称、林某负责安排注册商标事宜。杨某向林某提出商标权应当归属杨某所有,但在询问林某商标注册条件后,林某对杨某进行了误导,杨某称商标权用林某的名义注册。而后,双方确定合作品牌的商标名称为“婴米乐”。由林某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先后申请注册四枚涉案“婴米乐及拼音”商标。
2017年10月9日,杨某发现注册商标为林某名下后,通过微信方式与林某协商涉案商标转让事宜,而后林某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2018年11月21日,林某作为转让方,林某、杨某作为委托人,就四枚涉案商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方不得私自撤回转让申请,且需无偿配合处理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补正文件,直到涉案商标成功过户至受让方名下。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分别就四枚涉案商标的转让申请向林某发出《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后林某、杨某未提交补正材料,四枚涉案商标的转让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杨某诉至德化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为双方共有。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向商标局注册涉案四枚“婴米乐及拼音”商标,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杨某主张四枚商标系其与林某共有,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亦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确认。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共有,应当基于双方对涉案商标权或商标申请权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约定,并结合涉案商标在申请前的设计以及双方沟通协商过程进行综合考虑。本案商标权权属纠纷实际上是由于商标设计阶段林某对杨某关于注册商标申请条件的误导而产生。事后双方经协商既然已经通过《商标权转让合同》对权属达成了约定,且该合同有效期限至商标转让成功终止,那么林某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商标转让程序。泉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四枚注册商标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双方共有。
法官表示,本案入选“2021年度福建省法院十大精品文书”,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确认商标权权属中的运用的典型案例。裁判结果具有正确社会导向及价值取向,较好发挥裁判的指引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劲翔公司”)长期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业务,经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许某红在2017年10月9日设立福建泉州晨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亦从事商标代理服务。李某原系劲翔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历任销售助理、销售专员、业务部主管等,在2018年1月离职前担任劲翔公司代理部总监,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客户资料收集整理及客户维护等及工作,因职责所需掌握劲翔公司大量客户信息,熟知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
2017年12月,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8年1月份正式离职。在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前后,劲翔公司的客户成交率明显降低,并且部分老客户在即将签单时突然跑单。2018年2月2日始,劲翔公司原服务的大量客户无故与劲翔公司脱离合作,转而与晨曦公司开展商标代理交易。许某红于2018年4月16日将晨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0.1万元)将100%股权转让给李某。此外,晨曦公司在其网站将原属于劲翔公司服务的企业当成其代理服务企业进行宣传。
劲翔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泉州中院,请求判令晨曦公司、李某、许某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劲翔公司与晨曦公司为提供同质服务的同业经营者,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李某原是劲翔公司的销售总监,经手大部分涉案客户材料,且有条件获得涉案全部客户信息。在李某离职前后,原由劲翔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主要由李某进行对接)终止原合同关系,转而与晨曦公司达成合作。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利用其在劲翔公司处的职务便利,将涉案客户信息提供给晨曦公司使用,侵害了劲翔公司的商业秘密。许某红作为晨曦公司原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李某为劲翔公司职员,在李某未离职期间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李某离职后,又在短时间内以极低的价格向李某转让晨曦公司的全部股权,据此可以认定许某红、晨曦公司、李某串通共谋、共同恶意侵害劲翔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据此,泉州中院判决晨曦公司、李某、许某红立即停止侵害劲翔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劲翔公司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魏元适
1.掏空三元后首先会增大车辆发动机的噪音,也就是您说的“排气声音变机略治形刘快防得好听”,动力会有所增加。
2.在掏空三元后氧传感器的监测信号不再准确,会影响车辆的油耗,因为发动机电脑需要依靠氧传感器的信号反馈来控制报这备附首师厂府策裂喷油量,氧传信号的不正常也会导致发动机故障灯长亮。
3.还有在验车的时候,尾气排放肯定会不达标。 所以建议您不要轻易对三元催化进行改动。 答案参考:长安马自达官方社区--驭马来自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