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网络直播行业兴起
“主播”成为热门工作
部分未成年人
也想投身网络直播行业
甚至独自与传媒公司签订协议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曾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直播方式及收益分摊方式。
协议签订后,曾某使用由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的手机号注册,以某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账号,在直播平台运营8天。
2023年2月,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无故辞职、违约为由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曾某及其父母退回公司直播账号、支付违约金十万余元以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某在签订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并非被告曾某纯获利益的合同,也与其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原告主张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曾某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明知被告曾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曾某的手机号注册,规避相关规定,绕开其监护人,用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协议中要求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曾某,使用成年人的模式进行网络直播营利,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网络直播良莠不齐
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误导
社会各界需形成合力
共同为未成年人
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来源:综合南昌县法院
编辑:张娜
校对:任梦
核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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