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国外来证调律剧钱假缩件吧装船期改成不得晚于8月15日,这个时候是有证的;而后我方与美商协商并达成一致,把装船期改为9月15日,并没有修改相关单据和信用证。
所以银行可以用单单不符的理由由干夜情执三损半深拒付。
2.(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理由:按《UCP6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据怀么尽煤掌源商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鲜亮望钱下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理由:根据《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交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例一:买方与卖方是按照fob来签合同的,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船舷。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有规定装运时间为九月份,但买方10月5号才抵达装运港,这违反了合同规定属于买方违约。所以买方应当承担此次的损失。因此出口商要求进口商赔偿损失是合情也合法的。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是按fob大连来签定合同的,合同中规定了装运时间为五月份。由于b公司的船在途中受损而无法按时抵达有因为船源紧张,b公司找不到船来到大连港口装运货物。b公司公司没能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到双方指定的装运港接货,b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且在fob条件下,租船定舱是由买方来完成的,风险也由买方来承担。因此买方b的索赔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