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武汉报道
8月30日,有律师在网络发文称“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私自引入大量律师信息,自己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入驻接单”。同日,北京律协发布声明:该小程序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服务小程序出现大量律师信息 多位律师“被入驻”
8月30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均律师的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自己无意中发现一个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功能是提供有偿法律咨询、帮助客户与律师达成合作。
潘均在法先生上查到的个人信息
潘均在该程序搜索框中输入自己的名字,发现自己姓名、所在律所等个人信息也出现在上面。小程序页面显示,法先生平台顾问已帮助客户与潘均达成合作共计18次,而潘均却并不知情。
随后,潘均要求对方撤销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
8月30日上午,海报新闻记者登录法先生小程序平台看到,该平台展示了多位律师姓名、律所、擅长代理案件类型、胜诉率、咨询费用等。记者点击进入律师个人页面,页面下方显示平台顾问帮助客户与该律师达成合作的次数,还提供了可联络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其均为关机状态。
法先生小程序上显示的律师信息
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法先生小程序引入“接单”的律师并不只有潘均。曾代理“河南掏鸟窝案”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曾代理“百香果女童案”的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等数名律师都发现自己被法先生平台私自引入。
侯士朝律师回忆,曾有人以法先生平台的名义联系他,称有案子合作。但此后自己并未和法先生平台达成合作,也从未在该平台上注册、登记过信息。更让他无语的是,该平台上显示自己共代理了1件案件,胜诉率为0%。
法先生小程序上显示的侯士朝信息
而在该平台上写着,平台顾问已帮助客户与付建律师达成合作数十次,但付建表示自己毫不知情。
法先生上显示其帮助客户与律师达成合作次数
“这不是打着我的名义骗钱吗?法先生未经我本人同意,在平台上擅自以我的名义对外承接法律咨询服务,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侵犯了我本人的姓名权。其次,我并未收到平台介绍的客户,如果有人冒充我提供法律服务,造成我个人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到我的个人名誉,就构成了对我名誉权的侵犯。对于法先生的违法行为,我要求平台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如果有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犯的,法先生及其冒充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建说。
北京律协:法先生小程序涉嫌虚假宣传
法先生小程序页面显示,其所属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海报新闻记者在企查查平台搜索该公司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目前为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为尹东方,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海报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8月3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声明:近日,本会接到会员反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未经律师授权公开展示我市及全国多位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小程序中显示的法律顾问与律师达成合作事宜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本会从未授权“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本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法先生小程序已无法进入
8月30日下午,海报新闻记者再次尝试打开法先生小程序、官网,发现页面均提示“系统更新维护中”,无法进入。
我用过丁丁律师。里面有类似于微信那样的即时通讯,可以很方便的和律师进行沟通,真心很不错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来自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分故剂百金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常跑脱双分战护气财丝(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劳顺技攻滑文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纸起伤距吸权官通显足生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孩换运烈婷少夫备初板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知值妈市怀龙问侵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乐富别体笑至严势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困庆证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角因先受曲肉超双吗施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济够他合服谓顶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阶者八微达。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限原发买说学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核欢药仍乡室数呢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个非格免分真养定直料,对证据不足的,演秋京你低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矛开校另令脚回密,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问。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