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露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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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征求意见稿》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填补了制度空白。
主要亮点
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日益融合。各家期货公司依赖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技术手段,更加接近客户,提升了展业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实现了经纪业务的精准营销。然而,在开展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个别期货公司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因此,此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有三个突出亮点。
界定互联网营销概念及其范围,搭建监管框架。根据《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商业性宣传推介活动的对象限于“经纪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若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循证监会关于交易咨询业务的监管要求。这表明,其一,期货公司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或平台开展经纪业务的宣传推介,并未改变业务本质,还应继续遵守现有的关于经纪业务的相关规定;其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业务应纳入咨询业务范畴,并与经纪业务实现业务隔离与职能区分,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开展。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方的监管责任,由证监会实现监督管理,期货业协会实现自律管理,以及由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根据需要进行监控监测。
明确互联网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划定合规边界。《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行为规范,鼓励期货公司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宣传推介业务。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作为合规义务主体,应对营销活动全过程留痕,授权营销活动人员资格并监督其行为,对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对直播式传播进行实时监控,对营销账号进行统一管理,并作明确标识与风险提示,以与交易者教育活动相区分。此外,基于期货公司广泛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营销活动的行业现状及可能存在的变相居间等业务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在选定第三方机构合作时应做好全面评估与持续跟踪,不得存在非法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居间等行为,且不得将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和客户开户量、交易量等业务指标挂钩。这意味着变相居间等第三方引流模式将得到遏制,期货公司获客方式将更加规范。
强调互联网营销行业公平竞争,强化客户保护。《征求意见稿》厘清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业务范畴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核心目的在于落实交易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客户保护。交易者适当性,指期货公司向客户销售或提供期货产品时,应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交易者。互联网手段的介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期货公司以便利的方式获得更多客户,但也容易出现变相居间、无证人员提供期货交易建议,或者因短期利益驱使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大量复杂的期货产品被兜售给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交易者。因此,在客户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异常交易和操作的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手续费,明确不得欺诈或误导客户。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如干扰用户正常搜索结果为本公司引流等。这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行业发展的优胜劣汰,进而为交易者提供一个更有序、更健康的市场。
完善建议
《征求意见稿》为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营销经纪业务提供了合规与公平的发展框架,不仅体现出监管对新兴业态的关注与迅速响应,亦表明监管对期货公司利用新型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拓展方式创新的鼓励。这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期货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促进期货市场发挥功能,为交易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以下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或回应:
其一,互联网营销的对象限定于经纪业务,但对“商业性宣传推介”的界定仍不清晰。商业性宣传推介是否只止于引流客户,引流之后的客户转化与维护环节如何放置?《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应在总部或指定部门统一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若宣传推介活动只包含引流,则后续客户的转化与维护既可以由总部管理,也可以对接给分支机构;若不包含,则同样只能在总部层面管理。然而,从行业目前的业务模式看,分支机构或多或少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若将所有涉及互联网的业务拓展模式均放在总部,显然不利于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自我发展。笔者认为,将商业性宣传推介解释为引流则符合行业发展需要与现实。
其二,对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引流获客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但相关标准难以量化。《征求意见稿》不仅对期货公司自己开展营销活动时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内容审核、账号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还对期货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模式提出合规要求。尤其是,要求期货公司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持续跟踪评估”其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约定或者经营失败等情形引发的风险。然而全面评估的对象,如技术实力、服务质量的标准或指标难以量化,且要对第三方可能存在的风险持续进行跟踪,无疑超出期货公司能力范围,这将为期货公司增加过高的负担。笔者认为,应由期货业协会牵头,各家期货公司合作,建立第三方机构白名单与黑名单机制,制定标准合作协议文本,为行业选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统一模板与范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原标题:《打造公平规范的互联网营销环境——浅谈《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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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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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是一个广义词,从目前的商业来讲网络营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是一个广义词,从目前的商业来讲网络营销更宽泛的涵盖网络的产品及投放互联网概念。
鹅不是神。只知道点皮毛。! 网络营销就是指通过互联网与客户进行交易成功后,由快件方式送到客户手中的销售方式! 市场营销也就是现在普遍商家所用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卖货方式! 我自己觉得肯定是网络营销要先进点!但是也存在这一定的风险! 网络营销现在在中国还不是很普及,为什么呢? 因为大部分消费者都怕拿着真钱买到假货! 说白咯就怕上当受骗!! 但是还是有做的很成功网上交易平台! 比如说qq拍拍 。掏宝 我个人的理解!说错咯,不要见笑!! 网络营销,以网络为介体,做为营销手段。 市场营销,其包含网络营销。 网络——以电子商务的模式,以网络为平台,达成合作 市场就广了,走品牌,走电子商务都有 网络营销就是将市场营销运用到网络上。如电子商务。 市场营销是总称,包涵了网络营销,网络营销以网络为介体,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成本较低,但效果现在还不是很明显,前几年又发生了网络泡沫危机,现在又得到了迅猛发展,希望这种营销方式可以发挥它的巨大作用。 网络只是一种市场推广的渠道。 市场营销,有四个主要环节,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 网络营销只是营业推广中的一个不太重要的环节而已。 市场营销,有四个主要环节,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网络营销就是将市场营销运用到网络上。如电子商务 网络营销是销售手段 也是对传统销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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