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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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虽旨在防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为促进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而设立。但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并对其做适度扩大解释,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广泛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的一系列运行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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