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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5月9日早上,接到一通电话:
小李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也在村子里承包了鱼塘,算是生活过的滋润。可是好景不长,县政府要拆迁,这可把小李着急了,县政府做出批示要求收回小李的土地使用权,用作城市建设,并要求期限搬迁腾退房屋。小李琢磨着这那行,就没有理县政府的说法,可是过了几天县政府下发了强拆的通知。将小李的房子强拆了,这小李一家3口人无家可归,最后打电话问我,这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呢?
房屋拆迁补偿
下面我们就将小李所遇的事情解读一下法律:
因小李的房屋被拆一事,县政府的批复应该是属于行政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小李的房屋是在他享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即自建而成的房屋,那小李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若政府要对小李的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那么在小李的这个问题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要求收回小李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以进行城市建设的行为是违法的。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在先的征地审批手续,则不能直接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案中,县政府没有给予黄某补偿便进行强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违背社会正义的。
为被拆迁人代言
楹庭律师团队提醒: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第二章房屋征收与拆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强占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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