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整理:整理来源:360问答,浏览量:88,时间:2022-06-29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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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上出现大量用于“洗稿”的写作助手。然而,“洗稿”投机者们真的能全身而退吗?近日,新茶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腾讯公司490万元一案,给“有恃无恐”的“洗稿”大户们敲响了警钟。
新茶公司研发“洗稿”软件被判赔偿腾讯490万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茶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有专自媒体助手”的软件。公司宣称,该软件通过支持包括腾讯公司企鹅号在内的35+家自媒体账号管理,可同时添加500+个账号,具有八大特色功能:30+自媒体平台支持、200+账号管理、一键内容同步、爆文系统、智能重写、原创度检测、在线搜图、收益统计。
该软件的核心服务为:通过爆文中心将企鹅号等众多自媒体平台上的高点击量和阅读量的作品内容进行聚合;通过导入编辑功能将浏览到的作品复制、粘贴到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通过智能重写功能,对复制、粘贴的作品采用包括重写新标题、文章近义词和同义词替换、文章第一段增加摘要、文本内容调整等方式,进行伪原创;通过原创度检测,对伪原创内容进行原创度检测;通过一键发布功能,将文章发布到用户想要发布的自媒体平台上。
据悉,腾讯公司认为,新茶公司运行的“有专自媒体助手”使得伪原创文章被发布至多家系统平台获得用户流量,构成对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新茶公司则辩称,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智能重写”仅通过基本的翻译功能进行输出,输出的结果无法直接发布,根本达不到洗稿的侵权目的。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腾讯公司20万元。后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判决支持腾讯全额索赔490万元。
二审判决认为,新茶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服务,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变相抄袭,即通常所说的洗稿,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网络服务商研发的新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行为,还是属于引诱网络用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
近年来,“洗稿”产业逐渐从个人行为发展成为庞大的产业行为。法治网研究院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此案判决对全额索赔的支持,对洗稿大户的威慑作用可谓是“直接拉满”。
市面存在大量“洗稿”网站声称“瞬间变原创”
新茶公司研发的“有专自媒体助手”并非孤例。事实上,目前市面上的“洗稿”软件并不少见,已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链。
法治网研究院以“洗稿”“伪原创”为关键词在某搜索引擎上搜索,发现多个宣传“洗稿”功能的网站。这些网站在首页介绍中都会直接宣传“通过大数据一键生成相关文章”“复制粘贴即可把文章瞬间变成原创”“新手一天30篇伪原创轻松做到”等,可以说是毫不遮掩。
在声称可快速生成“伪原创”文章的“‘速起稿’免费伪原创文章生成器”以及“爱淘智能写作”网站中,法治网研究院进行了“洗稿”测试。输入一段本研究院曾经发布的原创文章段落,几秒后便被重组改写成另一段文字。通过对比发现,两段文字的意思大体相近,只是措辞略有不同。改写后的文字顺序有所调整,原有段落的部分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也进行了一些删减和替换。
例如,原文中“然而,筹集款项如何分配?求助信息是否属实?网络大病筹款平台是何性质?这份‘爱心’背后的故事似乎并不简单……”这段话经过“智能洗稿”后,在“‘速起稿’免费伪原创文章生成器”中变成了“殊不知,筹资账款怎样分派?寻求帮助信息内容是不是确实?互联网大病筹款服务平台是何特性?这一份‘善心’背后的故事好像并不容易……”。在“爱淘智能写作”网站中则变成了“但是,筹集的资金将如何分配?求助是真的吗?重大疾病在线筹款平台的本质是什么?这份“爱”背后的故事似乎并不简单……”。其“智能”程度可见一斑。
法治网研究院进一步测试发现,将已声明“原创”的公众号文章在上述两个平台进行全文“洗稿”,复制到另一微信公众号后台尝试发布时,公众号发文系统并未识别出该文章与已发布的“原创文章”相似。甚至,将“洗稿”后的文章申请“原创”后,还可以成功发布。可见,所谓的“智能洗稿”真的可以将稿件“洗白”。
此外,法治网研究院还注意到,该类提供“洗稿”“伪原创”服务的网站多数会提供有一定时限或者字数限制的免费服务来获客,但如果想要长期使用或者实现更好的文章改写效果,还有付费服务可以提供。例如,在“秘塔写作猫”平,就可以提供0元免费版、24元/月基础版、48元/月高级版以及为团队服务的付费团队版,每个版本提供的服务都比上一层级更加“高级”。
用户利用“伪原创”平台进行“洗稿”是否涉嫌侵权?为用户提供此服务的平台又是否应当担责?
对此,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律师分析,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条件有三:一是权利人对其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二是被控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复制、抄袭或者剽窃权利人作品的行为;三是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在第一、三项条件已经满足的前提下,被控侵权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如印刷、翻录、拓印、录音等技术手段或者借助第三方所谓“洗稿工具”实施上述侵权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网络用户利用他人提供的“伪原创”平台或者“洗稿”APP进行“洗稿”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除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络链接外,还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正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构成对用户的引诱。因此网络服务商引诱用户下载、使用“伪原创”平台或者“洗稿”APP进行“洗稿”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对“洗稿”式剽窃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曾多次开展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打击“洗稿”类侵权行为。
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提到,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
2021年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令禁止洗稿、伪原创、恶意营销等行为。
2021年6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其中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为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当前,多个平台也在积极探索针对“洗稿”行为的“投诉-惩罚”机制。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尝试设立合议机制,将实践中认定存在争议的“洗稿”内容交予“洗稿投诉合议小组”成员评定,并在合议后得出结论。
李认为,正确认识“洗稿”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洗稿”行为相对于原创作品而言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变相抄袭。因此打击“洗稿”行为就是在保护“原创”,如果保护不到位,会反噬原创者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原创作品减少,“洗稿”所抄袭的对象也相应减少,那么形成恶性循环文化创意产业将受到打击,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不利。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打击“洗稿”行为,不仅仅是私力救济手段,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李建议,未来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创新主体、著作权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调动起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让相关人士和机构为其“洗稿”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调研、摸牌,了解“洗稿”行为的发展态势,不仅仅从“洗稿”行为的技术手段、对象出发,也要深入到“洗稿”行为的源头,特别是能够调动起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保护创新,打击“洗稿”行为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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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黄美玲、曾霏滢、法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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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整理来源:360问答,时间:2022-06-29 16:35,浏览: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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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整理来源:抖音,时间:2022-06-23 12:35,浏览: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