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编辑整理:整理来源:优酷,浏览量:103,时间:2022-12-29 15:26:01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1、票据的无因性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解析:对无因性的理解。票据作为无因证券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有票据的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司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无因证券,又叫"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
各类证券自有其作成的原因,如因为买卖、借贷或者赠与等,这种作成证券的原因,可能是合法有效,也可能是不合法而无效的。这样,就会存在证券的效力是否受证券作成原因的影响的问题,证券作成原因无效,证券也因之当然无效,是一种情况;证券作成原因无效,证券本身仍可有效,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叫做"有因证券"或"要因证券",也就是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在各类证券中,提单、仓单等就属于有因证券。相反,为第二种情况的,称为"无因证券"。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解析:对无因性的理解。票据作为无因证券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有票据的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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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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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会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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