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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师报】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的情况屡屡发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往往就责任承担问题争闹不休。学校自然希望少承担责任,家长则恨不得所有的责任都由学校承担。通常,未成年学生较学校而言处于弱势,社会舆论总是在情感上更偏向受伤的未成年学生。同时,事故发生后,部分学生家长采用较为极端的手段到学校“闹事”,给学校施压。最终,学校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选择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是否就一定有利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表面上看,学校在某一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确实可以缓解受伤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但仅仅因为学校更具备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就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的责任推给学校,难免有“道德绑架”之嫌,显然与公平正义相悖。
但凡学生发生意外就向学校无限追责,长此以往,学校为了减轻自身负担,只能在校园内禁止所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活动。以学生“静止”换学校“安宁”,通过约束学生的人身自由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取消令人放松愉悦的课间活动,不再安排形式多样的体育锻炼,让学生期待的春游秋游彻底消失……这种畸形的教育状态势必会造成教育的退步,让鲜活的少年变成“一二三木头人”,这难道就是大家想看到的局面吗?
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厘清各方法律责任,才能真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学校责任的分配不应受舆情影响,也并非当事人闹得越凶获赔越多,而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学校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二字,学校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是应有之义,负担过错范围外的责任则是对教育的伤害。学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究竟承担多大的责任,完全取决于学校存在多大的过错。
如何判定学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认为存在过错,需要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教育部等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对学校所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我将其总结为以下3个部分。
第一,学校的基础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包括学校的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现实生活中,因楼梯护栏松动、操场地面有坑或体育器材损坏造成学生受伤的事故并不少见,这些情况学校难辞其咎。而专业人员配备是指学校的安保和医疗人员。医疗人员的作用不言而喻。学校的安全保障则需要依靠受过专门培训的安保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
例如,张某假扮成学生家长混入校园伤害了小甲。虽然张某才是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由于学校保安疏忽大意,未经核实就将张某放入校园,为张某在校园内伤害小甲提供了条件。学校方面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因此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学校的安全教育。学校负有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义务。教育的目的是让未成年学生认识到何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一旦实施这些危险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学校通过教育使未成年学生对危险行为和危害后果具备认知、辨别和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学生依然实施危险行为,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负责,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小乙为了去网吧玩,从就读中学围墙爬出,翻墙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家长就此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经查明,学校已经进行相关安全教育,且在围墙处放置明显的“禁止翻墙”警示标志,小乙对遵守校规已经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对其翻墙的行为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的安全教育具体落实到哪一步才算没有过错,这也是一项重要命题。首先,学校应该制定合法、合理、完善的校规校纪,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等规范文件,并通过宣传手册、横幅、海报、警示标志等方式呈现。其次,学校应该通过主题班会、家长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最后,针对一些特殊的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对,学校应该提前做好应急方案并组织学生定期演练。
第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并非由学校的过错导致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原则上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由于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内,且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照顾、管理的职责,所以学校不能在学生受伤后袖手旁观,而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帮助学生防止伤害扩大。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无条件的立即送医。同时,事故发生后,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若情况复杂,学校难以处理,还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上述3项为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只要做好这些,大部分学校可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上,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因此,学校对8周岁以下的学生所负担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更重,要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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