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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渤海财险称结合偿付能力状况和经营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和安排,申请了过渡期政策,成为第二家申请付能力过渡期政策的险企。
近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披露了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一季度渤海财险实现保费收入8.19亿元,净利润271.87万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6.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2.38%。
报告显示,渤海财险2021年四季度和2021年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都为C。连续两个季度评级为C,渤海财险解释到主要是由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较低水平。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低于B类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目前渤海财险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企业。
去年年底,历时4年的偿二代二期工程终落地。2021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发布,这也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根据规则,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因此,渤海财险结合偿付能力状况和经营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和安排,申请了过渡期政策,以一定程度抵消新规则带来的偿付能力下降影响。
资料显示,渤海财险成立2005年,注册资本19.73万,渤海财险历年财报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9年,其净利润分别亏损1829万元、1.94亿元、1.12亿元、3.57亿元,2020年实现了0.07亿元的微幅盈利。根据2021年年报显示,渤海财险共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5.66亿元,亏损3.49亿元。
记者梳理发现,渤海财险多次因合规问题被处罚,其中渤海财险分公司营业部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款19万元。
2018年1月初,原保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26日,渤海财险分公司营业部通过编制虚假的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列支费用。时任渤海财险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董克城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保监局决定对渤海财险分公司营业部罚款19万元,对董克城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渤海财险公司则被爆出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被判赔医保范围外用药!
据法治报道,市民李女士不幸遭遇车祸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9天。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李女士先后在多家药房购买了多种药品,还有夹板、轮椅等康复工具,包括价值45元的病号服一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司机代某某被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还有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
因赔偿纠纷,李女士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肇事司机代某某、肇事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三十二万余元。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则认为,李女士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中包含医保范围外用药一万元,于法无据,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的经济损失为三十一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各项合理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偿,故司机代某某及肇事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