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原创,时间:2022-12-29 0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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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所以,在买房向美国法院起诉时,倘若中国法院应诉,且根据法院地法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做出补充约定,那么双方可以再行约定。或者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中选择一处为最密切联系地,并适用当地尸体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公约》并非强制适用,而采用自愿适用原则,适用当事人之前为选择此规则,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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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应该解决的问题,我们没有学过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不知道

2、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承揽合同纠纷;按逻辑推理,甲应该放在检票口,乙的行为不对
2、不属于,基本内容无重大误解,来自只是对某个具体条款理解不同;这是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口的含义理解未解迅气万井灯达成一致,而乙拒绝支付余下的9000元,遂起纠纷
3、有效,符合合同生效的实质和形式条件;甲的理解是有道理的,是乙自己没说清楚地点又伪约才起纠纷,该合同本身就已经是符合的,应受法律保护
4、按照交易习期选片房掉料惯、合同目的解释该调测列连查课条款。乙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若乙执意要把广告安置于候车大楼大门外沿耐款底配烈,则乙应另外付钱给甲且需承步担1000元的搬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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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三 A市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一则广告,介绍本公司生产的新型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多购可以优惠。正好本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炉具紧俏,甲公司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李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做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再需要另1000台电热炉具。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由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受。李某无奈,将该批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问题: 1.甲乙两公司之间的电热炉具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乙公司交运的第一批炉具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乙公司交运的第二批炉具不能使用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1、成立。乙公司的广告为要约邀请,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电文,为要约。受要约人乙公司收到后表示同意,并未对要约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为承诺。承诺到达甲公司后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乙公司按时付货,甲公司验收合格,并按合同价格付款,完全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 3、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本案中,因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乙公司依法提存,遭遇毁损,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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