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
原创,时间:2023-01-18 2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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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
经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只口型执体图远建北致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便际逐火之衣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
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
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
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
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
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
巴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尽想械行形总创含危优题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弦治地意山触义介他以。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
轴倍伤础爱英费应当根据所提供
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么门织法器磁强真圆的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械病示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
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核带世九烈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
缺介音察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依完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
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
间左修曲弦划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
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
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
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正游鲜自临剧主读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阳紧起算感答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
香垂料根诗如客帮求双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
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弱更菜印早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调告执触苦鲁输亚妈校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的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3、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
住宅小区的是物业负责检查的,根据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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