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一条、根据聘用工作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讲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三项考核和教师备课四项督查工作。
第二条、按照学校的考核要求,实施对讲课教师的考评,作好随堂听课笔记,认真填写听课评审表。
第三条、按照督导工作要求,指导被督导教师,每次听课一定要与讲课教师进行交流。
第四条、督导员每周末将一周听课的评审表交到督导中心。
第五条、督导的评审内容和分数,除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
第六条、督导听课发现严重的不正常教学现象或突发教学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七条、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学时分配、教材及师资培养、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八条、每一次听课应提前到堂,统计学生到课率、迟到率、认真听课率。
第九条、督导填写听课评审表一定做到评审意见与评分保持一致,不能评语差分数高或者评语好分数低。
在写评语和打分时,对任何教师一视同仁,不管是青年教师、老年教师、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
第十条、根据工作合同书履行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