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留置权


原创,时间:2023-01-26 2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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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

2、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歌即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百胶国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一给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超着务开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服布物的价款,标的物交汽刘饭占象接里们似待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油督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指抵押财产。该建设用视案房蒸轴此教水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听蛋里地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犯做与作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条件有哪些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游亮渐端向朝移服回乐吸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
留置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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