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法院后有两种可能。
首先,案情不会有变。公安、检察机关办案认真负责!认定嫌疑人的犯罪准确无误!法院亦会认可!
其次,法院在审理中,三人共同作案,而公诉机关却有两种犯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亦可能不服!另外,证据亦不能证实另外一个嫌疑人是犯盗窃罪!
法院居中裁判!我以为案件变动的可能性较大!
三个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而公诉机关有两种犯罪的认定!似有不妥!另外两个犯抢劫罪的嫌疑人亦肯定不服!他们对案件的供述,可能改变犯盗窃罪嫌疑人的犯罪认定!
其实,真正决定三个犯罪嫌疑人命运是案件事实的本身!如果三个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两种犯罪。那么,法院即会认可公诉机关的认定!否则,法院亦会改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认定!
有没有变化要看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卷宗事情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如果一个案件件事实都不清、证据都不确凿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的,会直接退款的,案件如果移送到了法院,大多数都不会有变化的,偶尔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跟渺茫的,现在的公检法办案质量都是非常高的,如果有问题再检察院就直接给公安机关退卷补侦了,根本到不了法院,能公诉到法院的案件基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定罪性质是按照证据、受害人指控、嫌疑人口供认定的,基本上是变不了的,你就放心吧,你的问题基本可以不要去想了,出现变化很难的!
我估计,你要说的案件可能是这样子的。三个人事先商量好去盗窃作案。在作案过程中,盗窃被人发现,其中一个人吓跑了,或者中止了犯罪,或者犯罪未遂。另外两个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就 由盗窃罪转化成了抢劫罪。
那个逃跑或者中止盗窃犯罪或者盗窃犯罪未遂的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那两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人则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像这种情况,到了法院,案情实际上是不会变化的。除了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那个原先被认定为犯有盗窃罪的人,有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或者这个人也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三个人刑罚。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定罪量刑,不一定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一致。
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法院开庭后会对检察院起诉的案情进行详细审查,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本人的自我辩护,如果案情及证据有变化,法院的判决也许与检察院起诉不同,这是因为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至于两个抢劫一个盗窃,是因为在盗窃过程中,可能被人发现,有两个人使用了暴力手段反抗,由盗窃变成了抢劫。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之后,也有可能会变,法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在理论上,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能发现一些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没有发现的新案情。
当然在实践当中,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比较少。在法庭调查阶段又发现新的案情的,那就更少了。
案件进入法院案情会有变化吗?
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经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过法院审判最后定案。因为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部门陈述的事实可能有差异,另外随着案件的进展案情有可能发生变化,再就是几个部门取证的方式会有不同,也会对案件有影响。所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也会影响案情的变化。(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三人一同盗窃,有人被起诉抢劫,有人被起诉盗窃。这种情况可能是出现盗窃转化为抢劫情形,就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当然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按盗窃罪判刑定罪的。
如果不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案情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对于定罪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我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公安局定性一个罪名,检察院定性一个罪名,最后法院认定的是另外一个罪名,各机关有可能对犯罪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认定,最终应该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可以变,得看证据,还有律师的辩护策略
目前,胡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涪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涪城公安 发布案情通报,11月9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城区某路公交车上有一男子猥亵女童。接警后,特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群众指认的嫌疑人进行控制,并按程序移交涪城公安分局侦办。
现已初步查明:胡某(男,45岁,涪城区人, 自由职业)多次在城区某路共公交车上,对一未成年女童实施抚摸和搂抱等猥亵行为。目前,胡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涪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犯罪就要刑拘,没人举报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