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采取召回措施,收回已经流入市场的食品的行为。
食品召回的原因可能是食品质量不合格,比如有毒物质超标,有机污染物超标,有害物质超标,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等;也可能是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有害生物污染,有害微生物污染,有害物质污染等。
食品召回的措施一般包括:一是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召回信息,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食用召回食品;二是及时向经营者发布召回通知,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食品;三是及时向生产企业发布召回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食品;四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召回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停止召回食品的流通;五是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要求消费者立即停止食用召回食品;六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要求社会公众立即停止购买召回食品。
一、总则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消费者投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实后,采取撤回、更换、补偿等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的行为。
三、召回范围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处购进的食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处购进的原料,但原料未经加工,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除外。
四、召回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消费者投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撤回、更换、补偿等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撤回、更换、补偿召回食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
五、召回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召回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