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合同陷阱也是花样百出。近日,裕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那么当事人是如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呢?
被害人苏某是从事美容行业的,一个偶然的机会,在行业微信群里结识了被告人李某。通过攀谈,苏某了解到李某是从事美容行业店务管理和美容产品经销工作的,能够帮助苏某经营的某美容院进行正规化管理,会每个月派讲师到店内为员工培训,并且能够提供更优质畅销的美容产品。苏某对此半信半疑,李某为取得苏某信任,便称有一家美容管理公司,可以与其签订拓客协议。于是苏某来到李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在确认与李某描述相符后, 同意与其合作,并签订了拓客协议,加盖了公司印章,支付了5000元服务费和10000元货款。协议签订后李某派讲师到苏某的店内培训了三次,苏某觉得该培训非常有用,更加相信李某能为自己带来收益。但是在此期间李某一直未向苏某提供货物。为了稳住苏某的情绪,李某又向苏某抛出了高利润的诱饵,声称与自己签订第二份合作合同后,将会保证苏某的美容院盈利翻倍,在李某的花言巧语以及双倍利润的诱惑下,苏某信以为真,便又与其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支付了60000元费用,其中36000元为货款,24000元为服务费。签订协议后,李某亲自到苏某的店内进行培训,并且发给了苏某21套货物共计15000元。之后苏某找李某索要剩余的货物,李某一直说厂家没有货,并且再也没有派人到苏某的公司进行培训。当苏某再次找到李某所在的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再也联系不到李某本人。
苏某此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李某被抓获。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美容管理公司是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虚假公司,公章也是找人私自刻制的。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警示”
做生意签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合作的顺利进行,但随着市场经济以及高科技手段的发展,通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个字眼儿的差别就可能导致巨额的财产纠纷,因此裕华法院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仔细浏览合同,多方面搜集信息,核实对方信息真实性,防止掉进合同的陷阱里。并且切莫轻信陌生人的谗言,莫要被高利润冲昏了头脑,从而导致签订了虚假合同,造成财产的损失。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哪里
随山将万转
全程约10.8公里/12分钟 ,打车费用约17元
肥乡区东漳...显示详情
1. 起点到234省道
收起
1) 沿309国道向西,行驶约2.7公里,右前转进入环岛
2) 沿道路,行驶124米,右前转离开环岛
2. 234省道
收起
1) 沿234省道向南,行驶约6.1公里,直行进入长春大道北段
3. 长春大道北段
收起
似林跳皮九州1) 沿长春大道北段向南,行驶约1.7公里,右转进入朝阳东路
4. 朝阳东路到终点
收起
1) 沿朝阳东路向西,行驶164米,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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