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就是兼具医疗卫生服务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很多准备开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朋友咨询我,如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怎么办、程序是什么、流程是什么?开办之后怎么管理?医养结合服务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这些玩呢提,国家有关部门都已经作了明确的“回答”。接下来,我将这些“答案”梳理如下,供大家参阅。
一、医养结合机构如何申办?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这里面就医养结合机构的申办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具体来讲:
1.如果是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2.如果是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3.如果是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同是在2019年,《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对“放管服”改革又进行了进一步推进。比如,现有的有资质的和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如果申办养老机构,具备的消防、建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可直接依托上述资质,进行登记备案。
政府还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费优惠、土地等政策。同时强化了医保支持,以前新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时间比较长,这次做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式运营三个月后就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医保部门要在三个月之内进行医保定点的评估。
二、医养结合机构如何规范化管理?
2020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指南》旨在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指南》全文如下: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循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应当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2.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三、养老服务管理
(一)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等服务。养老机构一线照护人员应当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有关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1.生活照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鼓励老年人自行完成或协助老年人完成清洁、穿脱衣物、饮食、排泄、睡眠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生活环境清洁,对环境及常用物品进行清洁消毒、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为失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协助观察失智老年人的异常行为。
2.基础照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进行体征观测、护理协助、风险应对;协助老年人口服或外用药物并观察记录用药反应;对环境及物品进行消毒或清洁、预防老年人常见传染病;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并制定应对措施;对临终老年人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及哀伤应对、协助老年人家属处理后事。
3.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老年人进行体位转换、功能促进、认知训练;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示范、指导老年人开展康乐活动;应用音乐、园艺、益智类游戏等活动照护失智老年人。
4.心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辅导;与老年人及家属及时沟通。
5.照护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对适老环境进行评估、对老年人康复辅具使用需求进行评估。
(二)养老服务质量管理。
1.养老服务质量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等标准规范,并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要求。
3.不同等级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评价改进等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四、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质量管理。
1.应当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应当按有关规定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3.遵循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4.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落实机构内老年人安全目标。
5.建立符合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落实医疗服务有关安全保证、质量可控的各项要求。定期对机构内医疗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并持续改进。
(二)医疗护理服务管理。
1.应当开展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建立护理评估制度和流程。具体评估工作参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执行。
2.应当按照《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流程,建立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护理管理目标。
3.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制定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培训、考核和服务改进,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三)医疗康复服务管理。
1.开展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老年人需求状况,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康复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范。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应当按照《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
2.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应当按需评定老年人身心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社会功能,制定并实施康复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流程及风险防控预案。
3.开展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康复辅具管理制度,明确本机构配置的康复辅具目录,专人管理,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及相关记录,并指导老年人科学使用辅具。
(四)安宁疗护服务管理。
1.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及当地关于安宁疗护相关工作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2.应当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服务指南;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服务改进,持续改善服务质量。
3.建立良好的与老年人及家属沟通机制,加强与老年人及家属的积极沟通,注重人文关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生命尊严,保护老年人及家属的隐私。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感染防控管理。
1.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及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行业标准,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洁污分开、标识清楚,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
2.定期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提高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机构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建立有效的机构院内感染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机构院内感染病例和感染暴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4.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及人员培训、职业安全防护等工作。
(六)传染病管理。
1.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传染病的预检分诊、诊断转诊等工作。
2.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传染病疫情防控机制,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只对机构内部提供服务。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4.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具备救治能力的,可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治工作。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当立即上报、转诊,并做好记录。疫情期间,养老区域应当建立外部探访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出入管理,预防机构外部输入性感染,必要时可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七)用药管理。
1.应当进行多重用药安全评估,参照药品说明书,根据老年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2.建立日常给药管理制度,包括医嘱确认和审核要求、药品核对和清点流程及要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要求、药物存放与摆放流程及要求、每日药品发放流程及要求、药物发放及服用记录等;针对自我给药的老年人,建立协助其定期检查药物供应、储存、有效期等。
3.应当向老年人及家属明确说明所用药物的储存方式、给药流程和注意事项,指导老年人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途径合理使用药物,告知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观察及处理。
(八)病历管理。
1.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建立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及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2.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交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4.机构内老年人在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之间转换及老年人外出就诊住院均应当有记录及资料可查,相关病历应当妥善保存。
五、医养服务衔接管理
(一)服务有效衔接。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志愿服务等人员联动的工作机制。
2.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疾病预防和慢性病管理,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3.建立入住老年人日常巡查制度。医务人员应当定期查房,及时掌握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应当每日对服务老年人巡查,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管理和服务。
4.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入住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在疾病符合入院指征的情况下方可转入医疗床位,其他情况应当按门诊就诊,不可转入医疗床位。入住医疗床位的老年人,病情符合出院指征应当立即转回养老床位。
5.应当建立老年人危急重症的抢救与转诊制度,制订相关预案,服务人员及时识别病情危重状态,确保急危重患者及时救治和转院。可与上级或签约医疗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遇有需要急救情况及时转至相关医疗机构。
6.对于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入住参保老年人的符合条件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不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7.鼓励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延伸服务,为周边社区或小型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要求需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二)信息化管理。
1.应当按要求登录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全国养老服务系统“养老服务机构统计”板块“医养结合”专栏,及时填报医养结合相关服务信息及数据。
2.有条件的机构可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按照《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等要求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可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老年人门诊、急诊、住院病历、日常巡查记录、养老服务记录等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等功能,同时注意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要求,加强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六、运营管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
1.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机构类型和相关规定进行部门设置和人员安排,根据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工作和服务人员配比。
2.明确人员资质要求。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丰富的机构运营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经营管理、应急处理能力。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分管业务和管理流程。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或资质证书。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包含常见传染病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1次上述健康体检。
3.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计划,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4.应当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财务管理。
1.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明确财务各岗位工作职责。
2.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完善财务组织架构,规范财务职能。
(三)行政办公管理。
1.应当按照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考勤管理、印信使用、物品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2.应当建立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资质、服务管理部门设置、服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主要服务项目及流程、收费标准。
(四)后勤管理。
1.应当建立维修检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建立设施设备维护流程规范以及应急预案。
2.应当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做好垃圾、污水、绿化以及卫生保洁管理。做好废弃物监测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3.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范操作。
4.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要求,如收到捐赠物品或现金,应当做好捐赠物品及现金登记、分配及管理。
(五)档案管理。
1.应当做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的收发、整理、立卷、保管、存档等工作,建立保密机制,各类资料保存完整,及时分类归档。
2.医疗档案资料保存及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外包服务管理。对于有外包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外包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本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应当核实其服务资质,按规定签订外包合同,并加强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
(七)签约及投诉管理。
1.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入住机构老年人进行入院体检,开展相关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2.在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及服务人员应当将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病情、医疗措施、服务内容及风险等如实告知老年人及家属,视情况签订知情同意书。
3.老年人如需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规范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
4.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规范,明确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准确、合理的解决,提升服务质量。
5.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生养老服务纠纷,按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要求处理。
(八)收费管理。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收取费用时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并出具收据。
七、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误吸、坠床、走失、烫伤等。
2.应当明确机构内部应急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类型、职责分工、处置原则、处理流程、工作要求等。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疫情,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明确发生安全事件时,组织应对、报告、参与、求助外援、提供物资、善后处理等部门及人员职责分工。
(二)安全巡查管理。应当建立每日每班巡查与每月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等制度,要明确巡查和排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出入与人身安全管理。
1.应当明确人员出入机构的要求,建立入住老年人离开机构以及外来人员进入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在机构走廊、大厅、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应当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并对服务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有效防范和监管。
(四)消防安全管理。
1.机构内设施应当满足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2.应当建立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
3.应当完善防火灾责任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和演练的重点内容、演练的频次、员工和入住老年人的参与率。
(五)食品安全管理。
1.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达到食堂周边卫生环境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2.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财产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对偷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
(七)信息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各类信息互通、保密、保管、备份和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应当严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确保信息安全。
(八)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建立保养和更新设施设备的相关制度,包括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燃气管道和日常生活用具安全、健身器材安全、建筑安全等。
(九)安全教育与培训。
1.机构内应当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机构内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对老年人及其照护人员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2.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应急预案的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养结合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服务?
2019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指南》全文如下: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四)环境要求
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室内空气适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采光水平应当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要求。
4.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 10001.6)和《图形符号 术语 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 15565.2)的要求;无障碍设施符号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的要求。
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的要求;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6.3.1的要求。
6.老年人居室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具安全及无障碍设施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本章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一)基本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适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等要求。
(二)医疗服务
1.定期巡诊
(1)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2)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3)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2.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1)在诊疗前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在诊疗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
(2)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
(3)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
(5)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3.急诊救护服务
(1)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2)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
4.危重症转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2)医养结合机构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转诊服务。
(3)可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病情。
5.安宁疗护服务
(1)医护人员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
(2)医护人员主要为需要安宁疗护的老年人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
(3)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寻求社会支持,为患者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权利。
6.健康管理服务
(1)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老年人,可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立。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可根据各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保证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工作人员应建立老年人就诊、会诊、转诊等接受医疗服务的记录,并放入健康档案中。健康档案应当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2)医养结合机构可每年自行提供或安排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至少1次老年人体检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老年人及其家属,并将结果与医护人员、养老服务人员沟通,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
(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营养、心理健康等健康服务。
7.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健康生活方式及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2)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等及时更新。
(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三)中医药服务
1. 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
2. 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干预。
3. 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
4.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四)护理服务
1.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
2.应当遵循查对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五)康复服务
1.物理治疗
(1)物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
(2)康复人员在实施物理治疗前,需要通过身体形态评定、肌力评定、感觉评定、协调评定、心血管评定等评估老年人身体功能,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
(3)康复人员可采用徒手训练和器械训练等运动治疗技术,以维持和恢复因组织粘连和肌肉痉挛等多因素引发的老年人关节功能障碍。
(4)康复人员可采用电疗法、光疗法、磁疗法、超声波疗法、冷疗法、热疗法、压力疗法等物理因子治疗技术预防和治疗疾病。
(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康复服务。
2.作业治疗
(1)作业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自助具适配、助行器使用、轮椅选择与使用、矫形器制作与使用等。
(2)康复人员在实施作业治疗前,需要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评定、手功能评定、知觉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等评估老年人作业功能障碍情况,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
(3)康复人员可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娱乐与休闲活动训练、手功能训练、知觉功能训练等提高老年人生活和劳动能力。
(4)康复人员需要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作业治疗康复服务。
(六)辅助服务
1.辅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或指导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陪同老年人就医并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等。
2.服务人员若发现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医护人员。
3.服务人员应当遵医嘱协助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与送检,及时取出检验结果报告并递交给医护人员。
4.陪同就医过程中应当注意老年人安全,并及时向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就医完成后及时将用药药量、方式、频率等医嘱内容告知老年人或监护人,并与其他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
2.应当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承担。
3.应当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4.应当帮助刚入住机构的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5.应当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
6.有条件的机构可定期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7.应当协调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老年人,与老年人保持联系。
(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为有需求的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辅助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可参考本指南前述服务内容与要求。
2.对于有失智老年人入住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色彩、声音、光线、主题装饰等区分各功能区域,房间入口可用老年人熟悉的物品作为具体标识。
——提供被有效限制的安全徘徊路径,以老年人喜爱或熟悉的色彩、声音、主题装饰等做道路指引。
——服务场所应当配置门禁系统或电子定位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设置电子监控,有条件的机构可提供防走失手环等设备,防止老年人走失。
——遮蔽会给失智老年人带来危险的出入口,窗和大片玻璃应当有防撞提示或遮挡物,防止老年人误入或误撞。
——对失智老年人自带的食品、药品、物品进行监管,隔离危险物品如尖锐用品、有毒物品、洗涤用品、易燃易爆物品、电器,以防老年人受到伤害。
——对出现伤人、自伤或毁物的失智老年人采取保护性约束,记录起止时间、原因以及失智老人身心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
3.有条件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提供认知康复服务,依据其认知程度、身体机能、兴趣爱好,制定可达成的认知功能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记忆力、定向力、注意力、计算力、执行力、语言功能等训练;
——开展进食、修饰、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开展有利于认知功能改善的运动感觉训练。
4.应当动态观察失智老年人情绪或心理的变化并了解根源,及时交流沟通,多使用指令性及鼓励性语言,适当给予解释、安慰。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失智老年人,必要时应当请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
5.应正确认识失智老年人的精神行为症状,给予其包容与尊重,消除易触发行为问题的不当交流和护理方法。
(九)其他要求
1.服务人员行为要求
(1)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行为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3)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与权利。
2.服务安全要求
(1)依据《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WS 44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与风险防范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防范。
(2)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防范队伍,及早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
(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白天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各不少于2次。
(4)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时,操作过程应当遵循本指南提到的各项标准、规范、指南及相关卫生健康标准,保障服务安全。
3.医养服务衔接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2)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比较稳定,需要侧重“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住养服务。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侧重“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
(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
(4)医养结合机构可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如同时对机构外人群提供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医、收费、取药等便利服务,并落实老年医疗服务相关优待政策。
(6)厘清医养边界,“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
4.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工作人员手卫生适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的要求。
(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在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污物,做到专车、专线运输。
(4)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及患有传染病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消毒。
(5)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当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
5.服务质量要求
(1)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当低于5%。
(2)开具的医嘱、处方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病历记录合格率应当为100%。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服务流程总则
1.医养结合机构具体服务流程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具体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流程
2.本服务流程为推荐性流程,具体流程可根据服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服务接待
建立服务接待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了解并记录服务对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
——根据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判断老年人是否适合入住机构;
——介绍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
——为服务对象匹配合适的服务人员;
——对客户服务需求信息及时给予反馈。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老年人在入院前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提供入院体检,具体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压、心电图、肝肾功能、胸片、B超等常规项目,或出示近1个月内具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包括以上体检项目结果)。医养结合机构可拒绝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入住该机构的老年人入院。
(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发〔2019〕48号)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评估适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依据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情况等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即时评估。
(六)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中医健康调养服务方案。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医体质辨识。
(七)制定服务计划
根据老年人体检报告、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等结果,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
(八)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服务计划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九)建立服务档案
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协议等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人健康档案相关资料;
——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报告;
——中医评估报告(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
——服务计划表;
——各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记录;
——服务协议。
(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1.根据服务对象情况,由医护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及时跟进服务进展情况并记录入档。
3.服务过程中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适当调整或变更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可与上级医疗机构或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服务。
4. 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卫生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5.服务期满时,医护人员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个人需求,确定是否需要为老年人继续提供服务。如不再继续提供服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医护人员及服务人员应当做好服务终结记录或安排好转诊工作交接,终止服务。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提交部门:市民政局 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需要自行解决,可以是自有土地也可以是租赁。
筹建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新建的,应提交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
5、民办护理院需提交卫生局相关批复。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有的地方政府会扶持的。还有要看当地是否有养老院没。如果当地政府支持,您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难题。
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发放服务
发放对象是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社区服务机构或项目,包括:
1、社区服务中心;
2、敬老院或老人活动中心(站、室);
3、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如工疗站、特殊教育场所、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等;
4、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的社会福利企业;
5、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街镇企业;
6、具有社区服务业性质的居民生活服务站(点);
7、其他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和居民群众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的项目。
申办程序:申领社区服务证书由申领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说明机构或项目的主办人、投资人、规模、地点、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方式等;并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身份证明,场地使用权证明,经所在居委、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民政局审批。
护理站需要经过卫生行政跟并育鲜程可世部门的审批,条件包括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配备3个具有护士资质的护理人员,其中一人回要有中级或以上职称1、来自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2、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头哥住买离研有盾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3、行政服务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路句孩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穿扬调硫剧皇汉则或转定》修订)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