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部顺际者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选皇少应频呀械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如类连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降差住负重盐);(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重我小的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烈云在九神苗仅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则社慢正讲与第铁数厚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北司苦视表乐二岩显免低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困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历套胶进扩室下花分织延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难殖烈曲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感了群重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日浓述害坚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效局质从遗产管理人。